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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让座非提升文明乃扼杀美德  
 
 
来源:信息时报
 

  人们无法确定让座者是出于对罚款的恐惧,还是出于美德而让座。如果让座行为不再被视为一种美德被肯定,城市就显然缺少了一个提升市民文明程度的渠道。

  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这是正在接受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的规定。据称,这样的规定将有助于提高郑州人的文明程度(《河南商报》7月3日)。

  然在我看来,这是一条违反法治精神的规定,也是一条不合情理的规定,我建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草案”表决前,一定要将此条款删除,否则不仅会贻笑大方,而且还会使该市的文明程度越来越低。

  这一规定为什么是违法的?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乘客只要购买了车票,也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凭借这份合同,乘客获得了乘车的权利和享受一个座位的权利,这个权利是驾驶员或者售票员所无权剥夺的,否则就是单方面违约。公交公司不仅要退还车票费用,如果乘客起诉,公司还必须承担因耽误行程而给乘客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从另一个角度看,“草案”仅仅是一个地方条例,按照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要求,“草案”的规定如果和合同法的精神相抵触,应属无效。

  再说它为什么不合情理。以给老人让座为例,这一规定实际上暗含了这样一条假定:老年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比年轻人更需要座位。虽然我们承认老年人大多数情况下的确比年轻人更需要座位,但实际情况有时不是这样的。比如年轻上班族因忙于工作更易疲劳,或者偶尔出现身体不适,但老年人乘车却是去公园晨练等。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没有考虑生活的复杂性,强制执行必然会导致不合情理的现象出现。

  那么为什么说,强制让座会降低城市的文明程度?在相关规定的支持者看来,似乎让座的人越多,整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就越高,这其实是一个误判。因为让座仅仅是一个表象,关键在于让座是不是反映市民具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美德。除非两者是相关的,否则让座者的多少和城市文明程度就没有什么关系。

  但“草案”的糟糕之处在于,它恰恰切断了“让座”和“美德”之间的联系。如果“草案”得到实施的话,那么让座就和美德没有任何联系了,因为它从此蜕变成了一种纯粹的义务。人们无法确定让座者究竟是出于对罚款的恐惧而让座,还是出于美德而让座。无疑,对那些仍然具有美德的人来说,这种规定是一种羞辱;对那些不具备这种美德的人来说,这种规定又是一种侵权。

  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美德需要不断获得社会的肯定才能内化为一个人的文明素质。但由于公交车上让座行为不再被视为一种美德被肯定,城市就显然缺少了一个提升市民文明程度的渠道。如此看来,这一规定只会使城市的文明程度越来越低,而远非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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