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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午休猝死算不算工伤 劳动部门认定单位不服
见习记者李瑞璇 2008-04-18 www.dlxww.com
来源:新商报
  获得劳动部门认定,但超市不服已提出复议   

  新商报讯  午休时间,员工突发心脏病死亡,这到底算不算工伤?日前,在金州区亮甲街道某超市,工人小刘在午饭后乘凉时,先天性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双方就小刘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产生分歧,最近,我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超市不服已提出复议。

  去年夏天,金州区亮甲街道某超市老板王某打算招一名长期帮工,张某知道后,把外甥小刘推荐给王某。碍于情面,王某就录用了小刘,从去年9月开始,小刘便在该超市上班了。同年9月23日上午,超市老板王某与小刘一起在超市对面的仓库卸货,中午12时左右,王某与小刘休息,并在超市里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小刘感觉屋里太热,便去外面台阶上乘凉。半个小时后,王某本打算喊小刘继续卸货,却发现他躺在台阶上,不省人事。王某立即找出租车把小刘送到当地卫生院,经抢救无效,小刘不幸死亡。

  同年11月,经司法鉴定,小刘是因二尖瓣狭窄、左心房扩张、左心室肥厚及肺淤血(左心功能不全),在诱因存在的情况下,造成的心脏负荷过度增加,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事发后,小刘的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今年2月3日,劳动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小刘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范围,因此认定为工伤。对此,王某表示不服,目前,已向大连市劳动局提起行政复议。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王某的代理律师——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他认为,小刘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是小刘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小刘在工作场所以外,且是中午休息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在为工作做准备或者完成工作后整理”阶段,应该不属于上述“视同工伤”的情形。

  刘甲明律师就此提醒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对一些涉及体力劳动的行业,同时要把好体检关,否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用人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