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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要解放,民权有禁区  
 
 
杨涛 来源:中国网
 

    在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拿出思想领先的超凡智慧、改革当先的果敢气魄、开放抢先的战略眼光、率先发展的非凡胆识,全力推动昆明的新发展。仇和还特别提到,要冲破“准我干我才干”、“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生活新报》4月15日)

    开放改革几十年来,我们每取得一步的进展,都离不开思想的的解放,思想的解放,带来行动上的开放,从而打破一个一个禁区,推动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前进。今天,在改革开放迎来三十周年之际,我们重提解放思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将促进我们进一步将思想更开阔、行动更积极,从而带动经济社会向更深的发展前进。

    然而,公职人员特别是官员的思想解放,行动积极,并非为所欲为。我们应当始终要牢记,我们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利用十年时间打造“法治政府”是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在法治社会,我们始终要坚持这样一个理念,“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职人员行使的都是公共权力,而“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最伟大成就,就是实现了把公权力关进笼子的梦想”,公权力的滥用将给人类带来深重的灾难。我们希望公职人员解放思想,积极行动,绝对不是要求他们将束缚于权力上的链条解下来,权力不再受到约束,而是要求他们在法律范围内能更积极有为,能利用权力更有力地造福于民。

    因此,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提倡他们“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应当有范围,有限度。应当只是提倡他们在采取那些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并且不损害公民利益,能实现多赢的措施时,能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但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方面,如果没有法律的允许,公权力必须自我约束。因为公权力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须得到法律许可;而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禁止时,却是自由的,当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的盲区狭路相逢,公权力应当退步。公权力必须敬畏公民的“天赋人权”,敬畏人权,敬畏宪法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等。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探索土地的流转制度,加快土地的合理化利用,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打破旧有的观念,努力促进民众创业,引进新的就业与创业模式,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形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这也是解放思想。这些行动既发展了经济又不伤害民众权利,值得提倡。但是,为了发展经济,为了达到变相地征用土地,压低征收成本的目的,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规定有家属是拆迁户的公务员必须做通拆迁户的思想,否则搞“株连”,这不是解放思想;为了达到城市整洁,方便城市的管理,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禁止小商贩摆摊,禁止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上路行使,这不是解放思想;为了达到招商招资的目的,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形下,给予外商以特殊的权力,比如子女优先入学权,执法人员不得检查权,甚至给外商“官帽”戴,这不是解放思想。因为,这些变相的做法,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或者规定,但它们都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平等权、民主权利,违反了“公民权利没有法律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社会原则。

    因此,对于公职人员来说,思想必须再进一步解放,但是,思想的解放带来的行动的积极必须时刻牢记民权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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