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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报讯
市民李海替在校读书儿子出头,被一名未成年人击中面部后,心脏病突发死亡。因外伤诱发心脏病死亡,打人的人应承担多少责任?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诱发受害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被告人小飞的家人对李海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小飞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5月间,小飞曾因琐事殴打李海的儿子。为此,李海多次寻找小飞,要和他理论。2007年5月24日11时30分许,李海在西岗区胜利路98号大显酒店西侧路口会面。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海上前打了小飞一个耳光。小飞遂将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露皮手套戴在手上,并向李海面部连击数拳,随即逃离现场。李海在小飞身后追出十余米远,在大显酒店正门前东侧行车道停住,不久即昏迷倒地。
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44岁的李海冠心病发作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海鼻骨粉碎性骨折;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综合因素诱发李海冠心病发作死亡。
李海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飞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小飞打过李海的儿子,死后被害人理应寻求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应找到小飞理论而主动打击对方,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因小飞的伤害行为等因素是被害人李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诱因,法院认为被告人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以承担30%较为合理,民事诉讼原告所诉民事赔偿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西岗区法院判决,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飞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0377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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