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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引发财务纠纷 没借据14万算白送女方?
2008-04-14 www.dlxww.com
来源:新商报

  新商报讯(记者曲家乙)男方说借给女方14万余元,虽然没有借条,但有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女方却不承认,辩称在两人“相好”期间,男方自愿给了她一些钱,但不是借贷。最近,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

  昨日,男方代理人———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始末。原来,几年前,丧偶男子张青松(化名)与离异女子刘芳(化名)认识并相好。在那以后的近3年时间里,刘芳先后以自己有病、其母亲有病、女儿要出国留学等为由,分多次从张青松处共拿走14万余元。由于两人关系亲密,那14万余元中,不仅有张青松全部的积蓄,还包含从别人那里借来的钱。出于信任并碍于面子,张青松并没有让刘芳出具借条。

  然而,两人相处好景不长,在2005年以后,刘芳开始疏远张青松,并且,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张青松感觉事情不妙,因此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刘芳还钱。在通电话过程中,张青松还留了个心眼,先后两次将通话内容做了录音。在电话录音中,刘芳确认从张青松处借了大约14万元。

  有了相关电话录音以及大约7万元的存款收据等材料,张青松委托王伟律师将刘芳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14万元借款。但刘芳在庭审中辩称,她与张青松是同居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她还流过产,并导致卵巢肿瘤疾病。她从未向张青松借过钱,是他主动给她钱治病,因此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没有相关证据,双方之间是否是同居关系难以认定,但张青松与刘芳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因为首先张青松虽然称,当时每涉及一笔款项他都声明是“借款”,但却没有索要借据,违反常理;其次,从法律上看,也不具备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而目前看,两人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张青松主张的多笔“借贷”中,其付款时“贷”的意思不明确,而刘芳本人也没有“借”的意思。

  因此,最近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青松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判决,张青松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昨日,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表示,即使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同居关系,从法律上讲,也不存在必然的赠与关系。同居关系并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它不会像夫妻关系那样形成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更不会直接形成赠与关系。因此,如果同居者之间有经济来往时,当事人要明确各自的意思表达,并要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比如,要么出具“欠条”,要么签订书面说明,表明有关钱款是“自愿赠与,不需偿还”,以免以后埋下纠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