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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报讯(记者毕重伟)屯里以流动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民主议定,将退耕还林的山林发包给个人,村委会确认民主议定后,自愿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不想事后,村委会以屯里民主议定没有公示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村民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讨要说法,最终村民获得赔偿。
2005年9月14日,庄河市鞍子山乡某村王屯以流动征求意见的方式民主议定:将其屯的前、后山退耕还林的山林以4.7万元发包25年。9月16日,村委会对王屯的民主议定予以确认。9月22日,村委会与村民王某签订了《林木出让合同书》,将山林发包给王某经营25年,并交纳了4.4万元承包金,鞍子山乡经营管理指导站对合同进行了鉴定。2006年4月,王某花费了近2万元购买了10万株树苗。不曾想,栽种后不到一周,村委会单方私自以王屯的民主议定系村民组长个人挨户走签,不符合民主议定办法,没有公示,现在重新进行民主议定不同意发包为由,解除了与王某间的林地承包合同,致使王某不能继续经营山林,树苗枯死。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庄河市鞍子山乡某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签订的林木出让合同,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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