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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表”是小区用水的总表,“小表”是小区内的业主所使用的自来水计量表,“小表”水量的总和应该基本等于“大表”,而中山区青竹街12号3栋楼的大小表十年差出70余万元的水费,引发了一起官司。自来水公司将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总公司为中山区青竹街12号3栋楼供水,在此设总水表。弘达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这三栋楼进行物业管理,并从业主的分表计数收费后交给自来水公司。
由于从1998年至2007年总水表与分水表所反映的数额不同,差出一大笔水费,自来水公司将弘达公司起诉到法院,称从1998年11月2007年10月,弘达公司共欠水费719199.1元。请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而被告弘达公司则辩称,小区供水经过二次加压,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大、小表之间的差距由谁来承担,“大表”是小区的总表,“小表”是小区内的业主所使用的自来水计量表,大、小表有差距,实际上是供水途中产生的自然损耗。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住户水费,再将水费交给自来水公司。
自来水公司诉请的水费是原告依据设在坐落于中山区青竹街12号楼3栋楼的总水表的指针而计算的,被告交付的水费是依据业主的分表而收取的,因此,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指针数产生差额,自来水公司的诉请也就是该差额部分。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建立了总水表的合同关系,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大连市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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