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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引进人在向全国总代理授权一套英文学习软件的版权时,并没有给予总代理公司复制或印刷的权利。但是,总代理公司却擅自复制软件及教材销售给二级代理公司,最终二级代理将软件销售到客户手中,由此引发了一起盗版软件官司。昨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连奥洛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大语言应用技术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
引进人从法国获得独家经营许可
2001年11月20日,法国奥洛克公司与中大语言应用技术开发(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语言公司)签订了一份“
KK小学英语独家经营许可协议”,授权中大语言公司在中国大陆对《Tell me more
kids》软件使用、复制、出售,中大语言公司可以在中国大陆内发行给分销渠道或学校。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大语言公司在2001年11月15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不间断地享有使用、复制、出售等权利。同时,该软件的引进得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认证批复,中大语言公司与法国奥洛克公司签订的合同也进行了登记。
引进人授权软件全国总代理
2005年9月1日,中大语言公司行使权利,与大连奥洛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授权大连奥洛克公司为《Tell
me more
kids》的中国总代理,大连奥洛克公司享有从中大语言公司合法取得该产品,并进行销售或发展代理商进行销售的权利。
在合同中,大连奥洛克公司保证不对中大语言公司产品有侵权或盗版行为。
总代理超越权利范围发售盗版
随后,大连奥洛克公司开始发展下一级代理。但是,在发展江苏省南京复智公司代理时出现了问题。中大语言公司发现,比较江苏省南京复智公司销售的大连奥洛克公司提供的教育软件《Tell
me more
kids》光盘、教材、售后服务卡,与中大语言公司提供的产品,从光盘外包装、光盘套、光盘表面的图案设计、教材的封面和封底图案设计,均存在差异,表面上变成了大连奥洛克公司的软件和教材,但光盘和教材的具体内容与中大语言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内容一致。
为此,中大语言公司将大连奥洛克公司及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盗版软件成为关键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大连奥洛克公司、刘先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中大语言出具了一份南京复智公司经销的奥洛克公司提供的盗版《Tell
me more kids》软件、教材及售后服务卡。证明奥洛克公司违约经销盗版《Tell me
more kids》软件、教材的事实,也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顾客周先生从奥洛克公司的二级代理台洲临海市瑞恒数码设备经营部购买的一份盗版侵权《Tell
me more kids》软件,也被当作证据,提交到法院,用以证明被告公司经销侵权软件。
市中院认为,按照中大语言公司与被告大连奥洛克公司的协议,被告大连奥洛克公司没有进行复制或印刷的权利,现被告大连奥洛克公司私自将盗版的软件光盘和教材销售给其二级代理商,违反了协议的规定,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大连奥洛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大语言应用技术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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