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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避免“剑拔弩张”
仲宣 记者孙健 2008-04-07 www.dlxww.com
来源:大连日报
  本报讯 为了更好地向企业普及仲裁相关知识、让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近日,大连仲裁委员会积极向企业介绍仲裁法律知识。大连仲裁委办公室主任孙德润亲自写信致企业负责人,信中表示,已为这些企业配备了专门为他们服务的仲裁联络员,并写明了仲裁联络员的电话。仲裁委工作人员在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里,已向大连港集团、华录集团、大连建工集团等200多家大型企业送去了介绍仲裁知识的信件,引起了这些企业的关注和兴趣,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大连仲裁委向企业送仲裁知识的做法,在许多企业都引起了反响。送信的第一天,就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亿达华禹建筑工程公司等十余家企业老总要约见孙德润。前天,大连宜华建设集团董事局主席苏跃升收到了孙德润的信后,立即来到仲裁委了解相关事宜,并高兴地对记者说:“我们过去对仲裁知识了解的不多,现在看来,这确实是一种省时省精力的解决纠纷的好途径,将来企业签订合同都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刁永丰对我国《仲裁法》中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表示出极大的兴趣。他说:“对我们一些企业家来说,在千头万绪的事务中再抽出冗长的时间去解决纠纷,是一件很头痛的事情,而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二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企业来说,实在是一种福音。”

  记者在仲裁委看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工贸公司与大连某房地产公司发生了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纠纷,进而造成改制企业的职工利益得不到实现,引起了职工上访。为了尽快解决纠纷、避免更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双方选择了向大连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此案后,迅速选择具有该方面知识的专家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就作出了裁决。

  孙德润向记者介绍说,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有权选择是否仲裁,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等,极大限度地显示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成为众多企业排解纠纷的首选方式。此次面向企业和社会广泛宣传仲裁知识,就是要积极发挥这种自主性、灵活性、快捷性、和谐性较强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避免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对抗情绪。目前,我市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看好并选择走仲裁维权的途径,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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