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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金州区制定出台了《大连市金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把10.3万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至此,金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金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人群:具有金州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具有金州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金州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具有金州区非农户籍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具有金州区非农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不含未成年居民),共计10.3万人。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老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40%;低保人员(含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100%;具有大连市行政区域非农户籍的未成年居民(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居民除外)按应缴费额补助50%;在金州区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含农民工子女)按应缴费额补助50%;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按应缴费额补助100%;金州区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按应缴费额补助100%。按以上标准老年居民年缴费金额为645.10元,其中个人负担403元,政府补助242.10元;低保人员全年为645.10元,全部由政府补助;具有大连市行政区域非农户籍的未成年居民(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除外)个人负担40元,政府补助40元;在金州区中小学校就学且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个人负担40元,政府补助40元;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政府全额补助80元;金州区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以及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未成年居民政府全额补助80元。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残疾人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悉,金州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已于4月1日启动,未成年居民将从9月1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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