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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在连现小高峰 劳动者犯难高维权成本
记者单淼 2008-03-27 www.dlxww.com
来源:新商报

有了“护身符”。记者张春雷摄

  提前辞退职工、变相辞退职工、将职工工龄归零……《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连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绞尽脑汁降低成本。这些做法引起了劳动者的不满,不少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也使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出现了一个小高峰。记者近日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目前,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已经陆续获得一审判决。而截至三月中旬审结的案件中,记者更是惊讶地发现,由于规避《劳动合同法》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竟居于各项纠纷之首。

  案例A:还不知为谁工作就被辞退了

  徐先生更是连自己在为谁工作都不清楚,就被“辞退”了。自2003年8月开始到大连某通信公司工作,2005年9月,大连某劳动服务公司与该通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该劳动服务公司派遣徐先生等人到该通信公司工作,徐先生也没有与该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他一直认为自己是在为该通信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也在通信公司。

  2007年4月17日,该劳动服务公司决定“鉴于徐先生拒绝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影响本公司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辞退”。而此前徐先生并不知道自己与该劳动服务公司有劳动关系,被派遣到通信公司工作。决定发出后,通信公司就拒绝徐先生继续上班。为此,徐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该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徐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993元(3倍月工资),支付徐先生额外经济补偿金1997元(3993元×50%)。

    说法:

  劳动服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与原告劳动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与通信公司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通信公司接收劳动服务公司派遣的劳动力。原告劳动服务公司无证据证明徐先生知道自己与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徐先生没有与原告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应归责于原告劳动服务公司,基于此,劳动服务公司辞退徐先生的决定违反劳动法,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原告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徐先生经济补偿金2662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331元,驳回原告劳动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B:没到新岗位报到被解除合同

  作为一名老员工,刘先生明显感觉公司是不想让他干了。他在2005年7月与大连某国际运输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08年6月30日。公司安排他在操作岗位工作,月工资1200元。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应付未付工资。

  2007年7月24日,该公司决定撤销操作部,操作部员工转到销售部工作。刘先生并没有离开原部门,公司认为“刘先生没有转入新岗位,属于违约”。该公司在2007年10月决定,解除与刘先生的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刘先生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未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10800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称刘先生没有到新部门上班,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刘先生则表示,自己连考勤表都没看到就被辞退。

  说法: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刘先生没有按照总公司决定,转入新的工作岗位”的事实和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因此按照我国《劳动法》判决,原告单位支付劳动者违约金10800元,驳回该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例C:员工辞职公司扣档案

  李女士主动提出辞职,并交了违约金,但是她没想到公司却扣着她的档案不放。2007年8月11日,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李女士担任行政部岗位工作,合同期限到2008年8月,月工资1000元。李女士到该公司下属的一酒店任餐饮部经理。2007年9月,李女士递交辞职书,公司同意李女士辞职,但要交纳离职违约金和9月份的保险费共5513元,李女士开始交接工作,并支付了违约金。

  但是,该公司却没有为李女士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此,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却表示李女士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8000元。仲裁裁决该用人单位为李女士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为此该公司将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驳回李女士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法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院判决原告用人单位在判决生效3日以内为被告李女士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包括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案例D:薪水当押金辞职扣工资

  陈女士刚到公司工作,就被从收入中强扣了1000元的抵押金。在2006年5月18日与大连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工作,每月工资700元。如果一方违约,向对方交纳违约金1000元。工作期间,陈女士被扣掉1000元抵押金。2007年7月末,陈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8月初离开公司,公司没有发足陈女士6月、7月的工资,并拒绝给付抵押金。陈女士为索要工资和抵押金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该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没有足额发放被告2007年6月、7月的工资,应补发该部分的工资。根据《大连市政府令第36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等费用,应当返还该笔抵押金。

  现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仲裁、法院等部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多少劳动者能够挺直腰板,对企业有悖人性化的做法说“不”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认为维权成本过高,不少人选择了沉默。

    劳动者:期待维权成本降低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实际生活中,大多劳动者在权利遭侵害时都选择忍气吞声。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劳动机制不太健全。

  就职于大连某民营企业的陈女士表示,想想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想想老人孩子,又有多少劳动者在这种不平等合约前愿意说“不”、敢于说“不”呢?现在找工作很不容易,谁来保障职工说“不”后的生活呢?现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希望我们的维权成本能大大降低。

  法院仲裁:多方调解化解纠纷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体法,为切实在仲裁、诉讼程序上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法院等各单位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调解力度,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多方调解机制作用,加强宣传力度措施,积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以充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业律师:自愿选择维权方式

  而我市多名劳动法专门律师则希望改革、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市律师建议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则不得再行起诉;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这一模式应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理想选择,既能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又能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还能增强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  

  律师建议

  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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