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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要补偿
对旅客补偿指导意见出台
2004-06-30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林红梅)民航总局最近出台了发生航班延误后,对旅客进行补偿的指导意见。经济补偿可以采用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多种方式,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

  中国民航总局运输司负责人介绍说,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的补偿办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内制定。

  这位负责人说,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目的是为了避免进一步延误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

  这位负责人指出,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损失与承运人发生索赔争议,应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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