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德伟锋记者孙健)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金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金州区某村委会和占有水池的梁某,对溺水而死的放羊孩子昊昊(化名)负有责任,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003年7月27日傍晚,眼看太阳就要落山了,可是,放羊的孩子昊昊却还没回来。家人焦急起来,马上到昊昊常放羊的山上寻找,可找遍了附近,就是找不到昊昊。他们一边打110报警,一边请同村的乡亲们帮忙。大家分头寻找,可忙了一夜,仍不见昊昊的踪影。直至8月4日下午16时许,村民们终于在村南头一个水坑里发现了昊昊,可年仅12岁的昊昊已经溺水身亡了。
这是村委会早年采石时挖出的大坑,后被村民梁某利用为养鱼池。昊昊的父亲李某认为,由于梁某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悲剧发生,该水池系某村委会所有,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将村委会和梁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李某对昊昊负有监护义务,因此,李老汉对儿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梁某私自占有、使用该水池,虽然注意了防护,安装了木门并在两侧埋设了部分木栅栏,但仍未起到安全的防护作用,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说明防护意识不够,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对昊昊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村委会对水池享有所有权,且该水池系该村委会采石形成,并非自然形成的,理应对水池加强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每年的夏季都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法院因此特别提醒:海边、水库、水坑等所有单位和管理单位,一定要加强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孩子家长一定要加强监护,经常陪护,再不能发生像昊昊这样的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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