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者:我想询问国家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有以下方面的特殊保护:
一、就业方面的保护。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工种和工作岗位方面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四类工作:(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68386983)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工作。对处于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照顾。
三、怀孕期间的保护。怀孕女职工按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如果恰逢工作时间,则该时间应算女职工正常出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并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四、哺乳期间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五、生育期间的保护。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假期3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女职工生育还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本报特别提醒:1.外来人员中的女职工如果和大连市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作为大连市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大连市的规定享受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女职工如遇到权益受到侵犯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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