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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公告
2004-06-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文件要求“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4]41号)要求,从5月中旬—7月中旬在甘井子区、中山区、西岗区和沙河口区进行经济普查试点。目前,普查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从6月初开始,将由佩戴普查员证的专职普查人员,按辽宁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调查内容,对试点区域内所有单位进行普查登记。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要求,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这是每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干扰普查工作和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逾期不报,将按拒绝报送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处理。同时我们郑重承诺:您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特此公告

  大连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统计局20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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