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报
首页>>大连日报>>新闻解读  
打造宽松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大连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解析
井惠群 见习记者 王朋 2004-05-19

工商管理人员热心解答群众问题  大祥摄

 新闻

  从2001年开始,我市相继出台了鼓励个私经济发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助推国企改制的32条和23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宽松的环境。近日,为了助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也是为了与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相配套,我市对原有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出台了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大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43条新规定。该规定已在5月9日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其内容包括放宽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和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限制等九个方面。

市场准入门槛再次降低

新规

   第3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且控股,实行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即该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三年内分期到位,其注册资本以及首次出资数额不受限制,企业只需提交对其所投资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的担保证明即可登记。(1)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2)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大连市市级纳税大户;(5)大连市连续三年年检免检企业。

解读

  此次“43条”进一步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限制。为更进一步吸引方方面面的投资,首次规定那些国内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且控股的,实行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即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其注册资本以及首次出资数额不受限制,企业只需提交对其所投资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的担保证明即可登记。

  同时放宽了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农业企业的集团登记,享受从事科技研究或开发的科技企业的同等优惠条件,即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若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则其母子公司的总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

  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总店同意,就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限制。凡在大连市登记注册的独资、合伙等非公司制企业以及产品或服务的品牌有注册商标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冠“大连”市名,取消了对企业类型和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并允许企业将“大连”或“大连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允许企业在名称字号中加隔号。

  在企业登记审批手续方面进一步放宽限制。取消了对经营者职业状况和户籍不属大连地区需提交暂住证的限制规定。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对处于筹建阶段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先办理工商登记,获得法人主体资格,但需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项目筹建,不得经营”字样,待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时,再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而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企业,在开业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中,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企业在申请地址、经营范围等一般事项变更时,只需提交主要文件,即可登记注册。

外企准入又放宽

新规

    第19条对外国投资者(含港、台)出资比例低于25%的,既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也可按《公司法》申请内资公司登记。

    第22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企业名称的英文字号。

    第23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用语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项经营。

解读

  “43条”意见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范围、登记手续等方面有了更多的优惠政策。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按原来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必须高于25%,新规定中则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含港、台)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既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也可以按《公司法》申请内资公司登记。这样在有些外资不允许涉足的领域,外资可以低股份涉足,拓宽其在此类海外市场的领域,更利于吸引外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比照内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又放宽了。

    而外资企业的登记手续也更加简化。新条例规定该类企业设立登记免予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或变更登记,免予提交资信证明;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可免予提交董事会决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注册资本方面的限制也放宽了。允许注册资本没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允许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但按照章程、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如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经营项目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与审批部门批准的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同时,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取消了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

支持改制推出新规定

新规

    第27条

    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再次改制。

第28条

    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产权清晰的,直接登记;产权不清晰的,需经审批后方可登记。

第29条

对企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其部分净资产剥离重组,分立改制。

第30条

允许企业在改制中债权转股权。金融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截止一季度,全市5267户国有、集体企业中,已有5133户企业完成了产改,改制企业占到97.5%。但是,目前也还有规模大、情况复杂、难度大的134户企业未完成改制。企业产权改制已进入了关键时期。为加快产改进程,工商部门在去年出台的《关于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又有针对性地推出了这些新规定。

    允许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再次改制,且无论新设立企业还是改制企业,只要产权清晰的,都可直接登记。同时还规定:允许企业改制沿用原来的名称,对没有字号等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三年,期满后重新规范,但原名称中有主管部门字样的不得继续使用。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而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净资产中已包含所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再改制时可免予审批。而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在改制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取消“一废一立” 实行“一审一核”

新规

  第39条

  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取消“一废一立”的登记程序。第40条缩短办照时限。名称登记即时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

解读

  我市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近年来一再简化,时限不断缩短。此次“43条”在这方面的突破主要是取消了“一废一立”制。所谓“一废一立”,指过去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必须是注销旧的,才能注册新的,对于获得转让个体企业的一方,这意味着过户变更后就不能使用原来的字号。新规定的出台,对更好地保护、培育和利用原有有形、无形资源具有实际意义。而在办照时限上,我市的名称核准、变更注销登记、设立登记时限分别为1、3、5个工作日。此次又将名称登记核准由1天改为即时核准,更加方便了各类市场主体的进入。

    另外,在登记程序上的新规定还有:第37条,企业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取消其他审核环节;对经营范围、住所等一般事项变更,实行“直接核准”制;取消工商所的初审职能。第38条,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业外,现场调查不再作为企业登记环节。

  放宽准入与紧盯退出

新规

第41条

    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被记入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限制其再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42条

    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解读

  这两条是“43条”规定中唯一不是“松绑”而是加强管理的内容。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解释说,过去在准入方面限制得很死,但在市场退出机制上一直管得不够,造成很多企业说不干就不干了,也为非法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此次规定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许再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非法转移财产。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从“23条”到“32条”到“43条”

王朋

  从“23条”到“32条”再到今天的“43条”,我市近年来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越来越优惠、越来越宽松。其直接的结果,是造就了大连历史上企业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32条”

  “32条”即《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由市政府2001年10月16日公布。

  这次《规定》首先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限制上有了新的突破,明确规定“凭个人身份证明,就可以到注册登记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者需提交职业证明的限制”,这一突破以往申请登记必须提交职业证明限制的规定,当时在全国只有大连和深圳出台。这次规定在个私企业准入方面,取消了市一级地方法规的全部前置审批项目。另外,在培育骨干企业、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方面都有突破性规定,并鼓励私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给予重奖。这一规定,在开发北三市以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鼓励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贫困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新的突破。这些具有历史意义的新规定一经公布,立即在全市引起强烈的反响,大连迎来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春天。“23条”

  2002年7月15日,我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与“32条”的更侧重于鼓励性、突破性和纲领性意义相比,“23条”赋予了对促进企业发展的更多实际性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幅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对生产经营、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降到1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等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且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的,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可以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三年内到位即可。这就是让当时人们振奋的“一万元就可以注册公司”。

  “23条”的抢眼内容有很多,其中还首次放宽了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规定:有三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注册总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对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甚至注册资本只要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就可以登记集团。这一规定直接促进了我市企业的做大做强,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航母”式企业。同时,“23条”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个体经营、建筑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营业性饮食场所工商登记注册、公司变更登记等方面取消了大量的前置审批项目。也是在“23条”中,我市企业首次可以根据需要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而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43条”

  时隔一年,在东北振兴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行政许可法》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43条”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更多的政策意义,总的来说,“43条”在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经营方式和范围、名称登记条件、企业登记审批手续限制、外企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等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措施。

  从32条、到23条、再到43条,四年三次大的突破,换来的是企业发展一天比一天宽松的环境。仅去年一年,我市就新发展各类企业12,046户,同比增长20.6%;新发展企业集团48户,同比增长140%;新发展私营企业9392户,个私企业从业人员累计102.6万人,彻底改变了2001年以前企业尤其是个私企业发展缓慢、活力不足的状况。

  

  

  

  关于我们 反馈意见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大连日报网版权所有,未经局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4 by www.dlxww.com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