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规定之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而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比如购买了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身体残疾,保险公司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及相关规定给付保险金。受益人是自己。意外伤害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伤残及死亡。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幸的是他真的发生了意外并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也正因如此他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8万元的保险金。但,此后对方对于他的残疾非常厌恶,提出离婚,并且要求把他的8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分配。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意外伤残保险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太平人寿运营部负责人介绍说,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如工资、稿酬、奖金等;2.一方或双方购置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4.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6.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7.一方或双方其他合法所得。
意外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是在其付出一定的代价后取得的,这个代价,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并且遭受了意外伤害,而其配偶则没有为此保险金付出代价。此时,如果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使没有付出代价的另一方也有权参与分割,则显得很不公平。
从另一方面看,被保险人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他来说,这笔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提供给他的生活保障,旨在用来弥补她所减少或丧失的经济来源,是他今后生活的依靠。这比保险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打击和痛苦,使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这正是保险意义之所在。如果配偶没有投保意外伤害险,没有受到意外伤害,也没有对方保险金的受益权,因此无权分割对方的保险金。
因此,如果意外伤残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人,那么该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个人财产,所以,该保险金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