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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选中一套期房后按规定交纳了2万元定金,但销售方并未按规定时间将竣工房交付给他使用,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他要求销售方退还定金,并双倍赔偿他,但销售商以他在购房协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为由,拒绝双倍赔偿。
提示:立约定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在签订合同时,“订”和“定”的含义是不同的。按《合同法》规定,如果交纳定金方违约,款项不予退回,若收取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可是如果将合同中的“定金”写成“订金”,那就只能收回交付的定金,不能享受双倍赔偿。有的不良开发商总是千方百计地设计让消费者写“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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