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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心事一:缴费
老百姓经常反映:“我们缴了取暖费,为啥我们不能正常取暖?明年缴取暖费我们是不是可以参考今年的温度缴呢?”、“屋外穿棉袄回家要披棉被,我委屈,觉得这钱花得冤枉”、“我的房子没有住人,可还一直在白白缴纳取暖费”……
供热单位说:“供热费收不上来,我们在亏本经营”、“由于欠费严重,我们的资金严重短缺,甚至无力进行设施的维修、改造”……收费缴费双方都感到有些气不顺。
面对供热引发出的困惑话题,一位专业人士认为,供热不真正走向市场,供热矛盾无法解决。为此,他还形象地说:“遇到暖冬,如果供热单位坐卧不安,乞求用户多用热,城市供热才真正走入正轨。”
据了解,现行的供热体制是由单位统包、个人无须缴费的福利制度,也就是用热的不交钱,不用热的反而交钱。这种体制带来的弊端是没有激励机制。对供热单位而言,如果一次性按照建筑面积,将供热费用全收到家里,主动权就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少烧一锹省一锹,能缺一天就尽量缺一天。更何况,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烧好烧坏基本上是一个样,烧得好得不到更多的利益,低室温也没有谁来处罚;另一方面,这些年供热企业收费率连年下降,因无钱买煤,一些供热企业锅炉不能点火,勉强开炉的也只能维持低温运行。对多数老百姓来说,反正是单位交钱,也不用自己交,多用不多交钱,少用不少交钱。只要能过得去,也就无所谓了。这种热既是商品又不是商品、是福利又不完全是福利的状态,使得供热的矛盾日渐突出。
采访中,业内人士指出,供热的出路在于使供热真正符合“谁用热,谁交费;用多少热,交多少钱;不交费,不供热”的商品经济原则。业内人士分析说,如果供热也能像水、电、煤气一样,按照表来计量,而不是现在这样按照建筑面积一次性收费,供热时间长短、室内温度高低等等问题会迎刃而解。由此看来,停止福利供热,逐渐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推行按用量收费,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大家都算经济账,都关心自己利益时,供热的矛盾自然而然就消除了。
难心事二:并网
“政府要求去年11月13日正式供热,提前两天的温暖我们不但没享受到,还挨了近一个月的冻。”供热部门对此的说法是因为并网引起的,并因此想方设法解决了一些问题,可许多百姓还是有怨言,他们质疑:并网是件好事,可供热单位早干什么了,为什么已经开始供热了施工还没有结束呢?
昨天,记者为此分别采访了相关部门及供热单位,发现并网改造的确存在许多问题。据了解,拆小并大工作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针对的对象是一吨以下污染严重的小锅炉。2001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将原有采暖系统并入热电联产或区域锅炉房管网,实现集中供热,从而实现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实施蓝天碧海工程的目标。通知规定,并网费用为每平方米50元(供热建筑面积)。应该说,这项举措对整治环境、节省能源的确起了很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项为民的好事在有些时候不尽如人意。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老区”改造由于缺少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使得这项工作很乱。表现之一是缺乏实事求是精神,不因地制宜,而是下指标。一年放倒多少个烟囱,拆了多少小锅炉房,表面上热热闹闹,但每年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像今年,延迟供热最长的近一个月,最少的两三天,大多都是由于并网带来的。
表现之二是拆小并大既然不是市场行为,在规划时,就要考虑到被并单位及接收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而达到双赢的效果。但现在的问题是,被并的不甘心,接收的也闹心。对被并单位而言,十几二十几个人,本指望着这个锅炉吃饭,现在一声令下,吃饭的家什没了,每平方米还要缴纳50元钱的并网费且又不给补偿,再顾全大局心里也想不通。既然不愿意,交接起来是问题多多。图纸、用户明细等技术资料不是“丢了”,便是拖着不给。接收单位接过来的也是“烫手山芋”。老百姓的热要按时供,陈旧的管网要改造,没钱、没图只好咬着牙。某单位去年并了几个小区,到了11月10日,离供热只剩三天,被并单位才拿出图纸和用户明细。供热单位组织施工后,开始注水加压,但一提压就跑水,经过反复查找,才发现是原供热单位将一个供热井的防水阀拆了,并将分支管割断了。虽然连轴转进行了近半个月的施工,但依然是晚供。据了解,现在并网的程序大体是有关部门发公告,然后供热单位开始拉锯式的谈判。经济条件好的,将50元并网费打个折交了;条件差的,把锅炉房交了;再差点的,要啥都没有。更有甚者———我就是不并,使得改造工程一直拖到临秋末晚,供热单位想按时供热,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表现之三是供热技术性强,并网并非是将小网简单地接上去就能正常供热,如果不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不考虑地形高低,距离远近,管网平衡便仓促上阵,受害的依然是老百姓。据了解,群众意见较大的像供热质量差、温度不达标、供热不准时多是这些地区。这些老区的管网大多在二三十年,堵锈严重,散热器老化,并入大网一提压暖气片就出问题,老百姓不满意,供热单位也头痛。
表现之四是缺少统一的规范,部分供热单位的并网是只收供热费,供热设施的维修改造一概不管。其实供热费用里包含维修管网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没了这笔资金,设备无法维修不说,一旦供得不好,老百姓便找原来的供热单位,搞得被并单位很被动。
并网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解决?有关人士认为,将并网工作引向正轨,要明确责、权、利,要有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领导,既要顾到老百姓的利益,也要兼顾企业利益。
难心事三:改装
我市某小区有一栋19层的楼房,虽然新房入住不到两年,可去冬供热以来,任凭供热单位不计成本不停地烧,室内温度依然达不到16摄氏度,住户不满,供热单位也一脸无奈。
症结:整栋楼除一层住户外,其他用户都私自把自家的暖气设施作了这样或是那样的改动,由此严重影响了供热效果。
供热部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细解了因三次网(用户室内管网)存在问题而造成供热质量差的多方面原因。
一些新建小区的开发商出于压低成本等考虑,在设计、施工中偷工减料,该省的省,该用便宜货的用便宜货,并且在三次网施工完毕后才把图纸报到供热单位。为了早卖房、快卖房,开发商开始时非常积极地和供热单位接洽,并主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当临近供热时,开发商便以种种理由拖欠热源费,而供热单位迫于各方面压力,在热源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只能开栓供热。按照有关方面要求,新建小区要运行一年或两年后通过验收合格了,供热单位才正式接手,但现在的情况是,供热一年后开发商便当了“甩手”掌柜,要钱没有,整改方案根本不看,任你供热单位千呼万唤,就是不照面。某小区从2000年起,供热效果一直很差,供热单位经过检查发现,90%的住户改动过暖气,而开发商为降低成本,120平方米的房间只采用直径为20毫米的细管。过细的管径无法保证水流畅通、暖气片不足等等都成为该小区供热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用户私改暖气不但害人而且害己。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但供热单位统计显示:绝大多数住户都有私改行为,由于这种改动均是非专业的改动,势必破坏原有的合理设计,从而对供暖效果造成明显的影响。一位专业人士介绍说,改暖气如此普遍,一是说明在供暖系统设计及材料的使用上,应充分考虑人性化。二是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改了,即使影响到左邻右舍也没有人处罚,既然你改我也改。这位人士呼吁,住户实在要改一定要请供热单位的专业人员。暖气改造是门学问。罩了罩的暖气热量要损失30%还多。将散热器及管道全部包起来,也给维修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难心事四:陈账
“单位没破产时暖气费没人收,现在单位没了,供热单位老账新账一起算,想要个说法吧,还要被告上法庭,这事怎么也难让人想得通。”家住沙河口区142号楼的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心中的不满。
张先生原是我市一家国有大企业的职工,1999年9月下岗,2002年12月31日转失业。去年9月供热单位打来电话,让他缴采暖费,并说要从1999年冬季缴起,不缴就起诉到法庭。对这事儿,张先生很不理解。据他介绍,1999年下岗后,单位给办了下岗证,2001年,其爱人到供热的锅炉房询问下岗职工缴纳采暖费政府是否有政策,当对方告知不知此事时,其爱人便请收费员了解一下,同时还留下联系电话。2002年8月,当张先生爱人带着现金及一切手续又来到锅炉房问按什么标准缴取暖费时,对方请张先生爱人将下岗证、户口本复印件留下,有确切消息再通知,当年的采暖费暂时不用缴。这样一拖又是一年多。张先生认为,用热缴费天经地义,但送上门时供热单位将其拒之门外,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又要成被告,实在没有道理。供热单位不解释就老账新账一起算,实在有些强加于人。同时,即便我该交费,按法律要求,也只该缴两年的,为何一下子缴五年的。
收费难是近几年供热工作的一大难题,为了及时收缴费用,政府想了很多办法,供热单位也下了很多工夫,但陈欠的窘境改观不大。一方面,是由于破产、改制企业大幅度增加,有些账便成了呆账、死账。另一方面,有许多陈欠的责任却在供热单位身上。据了解,前些年供热单位的日子很好过,供热单位也无收费员这个职务。大多数单位托收,收费率达90%以上,一个用热单位欠他一户两户,根本不值得跑腿去要这点钱,只要企业在,账就乱不了。导致有些欠账欠个七八年,也没人去催要。近几年收费越来越难,逼得供热单位翻老账,用户如果不缴,只有用最后一招,打官司,打得双方矛盾加剧。
欠债还钱这似乎没什么可说,但有关人士认为,这种新账老账一齐算的做法不妥。
呼声
“晚供了怎么办?”、“室温谁来测?”、“16摄氏度的标准合不合理?”、“市民想讨说法到哪里去讨?”……近日,本报接到许多市民的反映,这许许多多的疑问都涉及到我市现行的一部《供热管理条例》,其中的不尽完善之处使这些问题变得很难办。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于1999年9月颁布。由于当时供热管理缺少依据,无法依法行政。为了填补这个空白,我市出台了全国首个供热管理条例,五个年头过去了,这个当时起了很大作用的条例随着时代变化,其中的许多内容也不大符合现在的需求。
业内人士解释说,这个条例由于是全国第一个,难免要“摸着石头过河”。像室内温度,供热条例规定应为18摄氏度,不低于16摄氏度,当时考虑的比较多。但对人体而言,当相对湿度一定时,舒适的温度为18摄氏度至25摄氏度,室内温度为16摄氏度时,穿毛衣毛裤也抵御不住寒冷。再如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款、第九款规定:因供热单位的责任连续两天以上七天以下供热低于16摄氏度的,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两元以上罚款。连续七天以上供热低于16摄氏度的,除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处以罚款外,应按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并视情节对责任者予以处罚;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预期不恢复的,强制恢复,并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操作。供热单位的责任怎么认定,谁来认定?连续七天以上供热低于16摄氏度的,除了罚款,应按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那么七天以下老百姓的费用就不退吗?再有,室内温度谁来认定,测温什么时候测?早晨、中午还是半夜?老百姓自己量的不算数,又不能天天拽着供热单位去测温,更何况,供热单位量的不会低于16摄氏度,取证难,想维权特别难。既然热也是商品,按消法规定,应该退双倍的取暖费,但这个权利想维护特别难。同时,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强制恢复的执法主体是谁?这些含糊不清的东西,缺少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许多难处。
现在看来,1999年颁布的《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个别内容已过时,修改和完善《条例》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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