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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羁押”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最高检出台八条措施纠防超期羁押反弹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这个《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巩固清理超期羁押成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规定》进一步提出要严厉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规定》明确,将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前一段的清理工作来看,超期羁押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张仲芳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个《规定》,旨在建立起有效的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为了真正做到“阳光羁押”,《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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