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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登记合法权利难维护

   本报讯(李群)大连市某公司向金州某信用社贷款,该公司经理王某表示愿以一套价值120万元的私人房产作抵押。后双方订立了抵押借款合同,而王某则出具了其夫妻双方的承诺书及房屋产权证。信用社见有房证在手,根本就不再考虑公司的还款能力,大胆为该公司贷款125万元。贷款到期后,公司分文未还。信用社派人前去催款,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信用社又持房证找到房产部门查询,结果让信用社的人出了一身冷汗。原来,刚签订抵押合同后不久,王某就到房产部门,以原房证丢失为名办理了新的房证,又以此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此笔贷款到期后,这个公司照样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现已查封了该房产。

  虽然涉案人员已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但这个信用社的损失却无法挽回。信用社虽持有抵押合同和房证,却行使不了抵押,关键的责任还是在于自己,没有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信用社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该房产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王某也就无法将该房产再次抵押。

  信用社的沉痛教训警示着人们:要想维护自己在交易中的合法权利,就必须依法行事,切不可因自己的失误给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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