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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用途管制公益性用地经营性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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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家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分区、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并依法要求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管理制度。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指公益性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公益性用地一般具有非营利性特点,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办公用地;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消防、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名胜古迹、革命遗迹等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军事设施、各国驻华使领馆用地以及宗教设施、监教场所和公益性公墓、殡葬设施等特殊用地。 广义是指一切经营活动的用地。目前按法律要求和中央纪委要求实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中的经营性用地是特指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经营性用地具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条件。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根据现行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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