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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外签合同后果老板承担

时丽丽
   近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资产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案。

  王某是大连开发区某雪糕厂的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吴某是王某雇佣的职工,二者是雇佣劳动关系。2001年4月,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冷饮设备、车辆等资产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为三年,租金共计56万元。

  吴某作为雪糕厂的代表人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交给某公司5000元作为押金。自合同签订后,雪糕厂只向某公司支付过一次租金,其余的租金、取暖费、水电费共计31万元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某公司遂将王某、吴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吴某认为,王某才是企业的经营者,是老板,自己是被王某雇来干活的,虽然代表企业与原告某公司签过合同,但该行为都是受王某委托的职务行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意见

  某雪糕厂经营者及负责人是被告王某,其应对雪糕厂所欠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吴某系被告王某的雇佣人员,其对外以雪糕厂签订的合同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承担,即拖欠原告某公司租金、水电费等31万元应由被告王某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吴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王某偿还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的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吴某承担偿还款责任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关于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某公司租金、水电费、取暖费共计31万元;驳回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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