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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完善社会保障

本报记者刘晓
   灵活性就业者,就其特点而言是指那些劳动时间灵活,工作地点不确定,就业不充分,具有一定季节性的人员。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灵活性就业越来越成为市场就业的常态。目前,我市城镇灵活性就业人员超过20万人,占就业总人口的10%。无论从保护他们的自身利益出发,还是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方面考虑,灵活性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都应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

  吴春梅的忧虑

  吴春梅,民权街道辖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2002年9月,经过短期培训,吴春梅成为民权街道居家养老院的一名养护员,实现了再就业。她丈夫同样下岗失业,也在一家私营企业找到了工作。当第一次领到工资时,自己月收入300元,丈夫也有近600元的收入,吴春梅的心里充满了兴奋。加上每月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吴春梅觉得,与没有收入时相比,家里的生活应该说得过去。但是,当她仔细地筹划着收入如何分配时,一时愁上心头。

  为使退休后的生活有保障,吴春梅和丈夫每个月都需自己续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每人每月需190元左右,如此算来,一家人的收入一下子去掉近400元,家庭实际收入只有500元左右。吴春梅曾考虑过,不续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但这意味着,当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将没有了任何社会保障。按规定,年已45岁的吴春梅还要以个人方式续交近5年的养老保险等费用,由于现在她和丈夫所就业的岗位都有不稳定性,她也十分担心:如果有一天,她和丈夫再次失业,那么他们赖以养老的这些保险费用交不上又该怎么办?

  社会保障问题,是许多像吴春梅这样的灵活就业者最大的心病。

  灵活性就业成为趋势

  2003年年初,市总工会在民权街道进行了关于灵活性就业人员类别、形式、特征和行业分布情况的调查。

  调查显示,灵活性就业人员的从业类别主要是受雇就业和自主就业,灵活性就业人员的类别主要有下岗失业人员、外来农民工、离退休人员、新增劳动力、“见风使舵”兼职人员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3.16%是在第三产业,制造业仅占5.79%,从事第一产业的占1.05%。受雇就业人员中,只有10.77%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他做临时工、劳务工、季节工、小时工的分别占42.31%、2.31%、2.31%、6.92%。受雇就业人员的职业身份主要为家庭雇工,如家政服务员、家庭养老院养护员、保姆、夫妻店帮工等;政府雇工,如社区群保、保洁员等;街道社区组织的就业人员。自营就业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以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社区服务和餐饮服务等居多。

  市总工会职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更加证实了灵活性就业的趋势,从1996年至2001年,我市国有企业累计下岗分流30余万名职工,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和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大多是灵活就业者。

  民权街道副主任蔡晶的主要职责是主抓再就业。在她的工作计划中,再就业的主要方向就是灵活就业。她认为,由于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技能较低等自身因素,进入大型企业工作已不可能,而采取社区就业、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就业就成为必须。在这些地方,就业的最大特点就是灵活就业。

  灵活性就业管理的漏洞

  市总工会的调查显示了这样的情况:由于各方原因,采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而多数工作不稳定、收入比较低、缺少社会保障和法律保护。

  据调查,我市现有95.8%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由“企业人”转化为自由人。他们实现再就业后,其劳动保险关系理应由新的用工单位来接续,为他们继续缴纳各项劳动保险。但是,由于95%以上的用工单位之所以不与再就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不愿意承担劳动保险义务。另外,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低,特别是没有特殊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其收入根本无法达到法定的工资标准。如从事家政服务人员的月工资收入在400元至500元左右,按目前各类社会保障缴纳数额而言,个人接续劳动保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不得不中断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很多,约占全部下岗失业人员的一半以上。

  此外,灵活性就业者的劳动时间普遍过长。这是因为,一方面,用工单位工作时间不规范;另一方面,一些以试用期工作表现不好为借口,克扣从业人员的工资,甚至不发工资,巧妙地使用劳动者的廉价劳动力。这样,就势必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反复下岗,反复求职。

  我市已采取的措施与需要完善的政策

  近年来,我市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尝试。

  2001年10月,市劳动局下发文件规定,劳动者以小时工形式就业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建户,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年的形式缴纳,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一年计算一个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按不低于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18%缴纳。

  2001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实行“三三制”分流、破产、关闭、搬迁改造和比照实行“三三制”的集体、股份制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纳入医保范围。

  2002年,市政府又出台《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同时,失业保险金阶段性领取制度、改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保缴费方式、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等方式,都在极大程度上使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有了一定保障。

  虽然我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对个体劳动者、下岗自谋职业者养老、医疗保险政策的出台,但类似吴春梅的担忧仍然普遍存在于灵活性就业者的心中。蔡晶认为,这主要来自他们的低收入和工作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他们的再就业。经过认真的研究和考虑,蔡晶提出,如果能够在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实行一种“明补”政策,即年龄到45岁后,其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资金由国家或政府承担一部分,减轻他们交纳费用的压力。这种“暗补不如明补”的方式,会让下岗失业人员心里感到有一定的保障,他们积极参与再就业的热情也会更高。

  市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也提出,失业保险参保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尽快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法规,建立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认定机制,采取更加灵活简便的参保缴费方式。加快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适时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从源头上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用工行为,发挥社会合力,共同促进再就业工程。

  【相关链接】

  上海出台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出台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按此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或生育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所发生医疗费用70%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和家庭承担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适当增加医疗补助金。

  广州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此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税费减免、贷款担保、社保岗位补贴等。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每满一年要提前交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可凭证继续享受其未享受的扶持政策;因个人违纪违法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交发证机构注销。

  南京推行“员工租赁”

  南京市借鉴国外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有效办法,先后成立了鼓楼人力资源公司和民营的江苏汇友人才资源公司,推出了“员工租赁”业务。即将失业人员招至旗下视为员工,与之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办理医疗、养老保险,通过比较严格的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后租给用人单位。据介绍,用人单位十分看好“员工租赁”,认为这样做省去了招聘过程中的很多事项,降低了用人成本,其中“对员工不满意可随时退回”的承诺,避免了用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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