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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 |||||||||||||||||||
| ――一谈“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振兴老工业基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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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长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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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新世纪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主要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并不根本对立。实践证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我国经济改革的正确方向,促进我国生产力更快发展的必然选择;完善这一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体制保证的客观要求。完善这一制度的关键,是协调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条件,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分配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社会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曾经一统天下,非公有制经济几乎被赶尽杀绝,窒息了经济发展的活力。所有制改革的出发点,就是顺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改变单一公有制格局,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在所有制结构不断调整的过程中,公有制比重下降是必然趋势,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经济的活力逐步焕发,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 公有制主体地位,是一个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概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简单地追求数量和所占比例。所以,发展公有制经济,既要考虑量的增长,更要重视质的提高。有量无质的主体地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也是一个全局性概念。就是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地区和领域可以有所差别。 从实践的角度看,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防止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固化,要不断探索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社团所有制等,已成为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实际上是一个动态概念,更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还会在实践中被创造出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需要突破只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才是公有制主要形式的旧观念,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增强公有资本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着眼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此,必须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敢于打破“坛坛罐罐”,收缩国有经济过长的战线,把优良国有资本集中到关键部门,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要优化国有资本的投向结构,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只有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才能体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际上在股权日趋多元化、分散化的情况下,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将更多地通过相对控股来体现。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产的运作效率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要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与以往的情况相比,当前不断推进的垄断性行业改革开始触及深层次体制性矛盾。改革的目标是改变计划垄断体制,引入适合行业特点的市场竞争体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运营效率和投资效率,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实现高效率的发展。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与此相适应,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长足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到2001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23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7474万人,注册资本21,648亿元,共创造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个体私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20.46%,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已超过1/3。非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增长点,在一些地方甚至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比如浙江,在2002年的国民生产总值中,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已占到53%,单算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值,比重为45%。“浙江现象”令人鼓舞,在其他地方,非公有制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也有比较充分的体现。事实表明,哪个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得快,哪个地方的经济总量就增长得快,经济就繁荣,财政收入和人民收入就增加得多,就业压力就小,就国泰民安。 应当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唯成分论”的思想还远没有肃清,以所有制划线的观念仍然束缚一些人的头脑,在市场准入、贷款融资、企业上市等许多方面依然存在着所有制歧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是我们必须加以正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我国生产力更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创新,是规定了“不禁止则自由”的发展规则,即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均可进入,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扫清了制度性障碍。不仅如此,全会还针对现实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强调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无论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还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都不能不以规范的产权制度为基础。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关系的协调,同样要以规范的产权制度为依据。然而,产权制度是我国经济改革屡屡触碰,但始终难以攻克的难点。产权制度改革久攻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应当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产权制度等问题认识不清。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作为交换经济顺畅运行的前提,是产权明晰。市场经济越发展,产权关系越复杂,产权的明晰界定就愈加重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通过产权改革来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毫无疑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新的论断,以其丰富的理论内涵和政策内涵,为我国经济改革继续深化,完成“攻坚”任务,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前提。(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博导、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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