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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大连市纪委 大连市监督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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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的步伐,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过错行为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程序合法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是否摆到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有部署、有要求、有措施。 (二)党和国家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状况。 (四)部门、行业行政效能状况。 (五)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查处情况。 (六)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对各单位软环境建设情况的全面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结果,包括各单位被投诉情况,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下列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继续或者变相使用中央、省、市已宣布废止的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宣布废止或已修改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出台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的政策、法规、规章相违背的招商引资政策,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赋予、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务不受理,或者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或者拍卖而未进行招标、拍卖的,或者未按规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或者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泄露标底等行为的; (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采取行政命令、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与所办企业脱钩,或者搞明脱暗不脱,把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分利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以及授意、指使或者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作为而不作为,致使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的; (九)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 (十)对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未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予以公开,以及承诺不践诺的; (十一)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而未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或“两头”受理的; (十二)违反行政许可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办班,甚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十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生、冷、硬、顶、横”,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处理问题不公、违规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其后果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致使招商、安商、亲商、富商政策无法落实、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实行备案制的规定,擅自检查,以及违反有关规定频繁、重复、交叉检查或放弃法定检查职责,转移职能,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的; (十六)违反中央、省、市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行限制性、歧视性、排斥性不平等待遇的; (十七)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而遭到歧视、刁难、报复的; (十八)由于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酿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十九)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及其引发的不良后果遮掩、护短、失察、失职或放任自流的; (二十)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过错责任划分和处理 第八条 过错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界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和《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九条 过错责任处理: (一)属一般过错,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二)严重过错,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特别严重过错,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权限 第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1. 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2. 决定是否对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3. 调查过错行为事实; 4. 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权限。处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处理。正副局级干部需给予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处分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处理;需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过错行为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过错行为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有关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依据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中央、省有关规定相抵,以中央、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大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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