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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也要明算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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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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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及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一点,除特殊约定,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归属不因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发生改变。尽管如此,到市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和夫妻财产公证的人数依然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人们越来越接受这样的一种观念———近两年来,市公证处的民事部和房产部每年受理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夫妻财产公证的数量都超过200件。前来公证的人多为正准备结婚和刚结婚的年轻人。婚姻财产公证的目的大多数是将财产约定给个人。在夫妻财产公证中,也有三成的夫妻将财产约定为共有。据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人们并没有因为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就忽视了财产约定公证,相反,这种意识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增强。
据了解,此类公证的财产绝大多数都是房产,也有一些是房产附带车辆。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在1995年住房制度改革之前,很少有人来做婚姻财产约定公证。来做婚姻财产公证的夫妻中,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有自己的财产和儿女的再婚老人,一类是曾经有过婚姻失败经历的再婚人士。因为许多人都很忌讳这样的事,认为刚结合就考虑分手的事情,实在有些不吉利。1997年,我市出台了住房改革优惠政策以后,以房产为标的物的公证急剧增多。有的是父母出钱给儿女买的房,儿女结婚时,老人担心有变故,要求子女做公证。有的是子女出钱为老人买房,老人来做遗产继承的公证。当货币化分房、购买商品房已成为社会风尚之后,接受婚姻财产公证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了。市公证处的一位负责人说,从本质上讲,婚姻是一种附带财产关系的人身契约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拥有越来越多的大宗财产,这使得本来就有些纠缠不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公证又恰好能够使之简单化。这是人们重视婚姻财产公证的最根本的原因。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前来做婚姻财产公证的夫妻和准夫妻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在年龄或是财富上存在着差距。这说明,现代社会婚姻的脆弱使人们越来越理智地对待财产、感情和婚姻。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坦然面对这种理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曾遇到这样的一对小夫妻,夫妻感情很好,丈夫做生意,且小有成就。结婚前,丈夫个人出资买了房子,可是他的父母总是有种种担心,非要他们去做公证。无奈,夫妻二人一起来到市公证处。手续办完后,妻子却当着公证人员的面泣不成声,她说不知如何面对一个有公证的婚姻。 在婚姻财产公证中,还有极少数的人做一种“另类”公证,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赠与对方。对此,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建议说,这样的公证一定要慎重,不仅要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考虑到自己的父母、儿女的情况。否则,不仅有可能造成婚姻的失败,而且也有可能使亲属陷入纠纷和诉讼当中。 某工厂的一名工人40多岁还没结婚,单位为其分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拿出仅有的两万多元钱买下了产权。后来,他认识了一位比他小十几岁的农村女子,二人同居了两年后准备登记结婚。女方提出条件,房屋要归其单独所有。但是,公证办完后,女方却不同意登记了。男方后悔不迭。还有一对夫妻,男方在临去世前,将自己的房产变更为女方所有,男方父母在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最后,将儿媳妇告上法庭。所以说,夫妻也要明算账,避免日后麻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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